台北市第四十八蓬萊國際獅子會會務規則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日第卅七屆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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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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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經台北市政府核備為「台北市第四十八蓬萊國際獅子會」,嗣後曾奉國際獅子會三00複合區函知對外名稱更為「台北市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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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獅子會」。英文會名為“TAIPEI FONG-LAI LIONS CL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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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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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發揚人類博愛互助精神,關懷弱勢族群,樹立人類新秩序與新文化,服務社會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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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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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一切會務活動悉依本會會務規則辦理,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本會理事會決議之,並提報全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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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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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在無固定會址前,暫以本會現任會長之處所為本會會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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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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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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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正式入會之會員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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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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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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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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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九名﹑候補理事二名,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乙名,均由會員大會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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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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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三名,由當選之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乙名,由當選之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常務監事乙名,由監事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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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理﹑監事,候補理監事任期為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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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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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通稱為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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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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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及會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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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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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照國際獅子會中華民國總會(三00複合區)章程之規定,應設第一﹑第二﹑第三副會長﹑秘書﹑財務﹑總管及連絡各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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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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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第二副會長除援例由第二﹑第三副會長昇任外,第三副會長應由現任秘書優先昇任,並經會員大會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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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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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財務﹑總管﹑連絡均由會長遴選之,並提報會員大會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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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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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長得聘任幹事乙名,以協助辦理推展會務之例行事務,其酬勞悉由本會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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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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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會長及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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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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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一副會長應掌理國際﹑教育及會員發展委員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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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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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二副會長應掌理康樂﹑旅遊登山及羽毛球運動發展委員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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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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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第三副會長應掌理社會服務及董木源基金委員會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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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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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主席應於第三次例會(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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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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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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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會:本會訂於每月二日下午六時卅分召開理監事會,與例會合併舉行,開會通知應抄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第一科﹑國際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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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三00A一區監督辦事處﹑專區主席及分區主席,記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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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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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會:第一次例會於每月二日下午六時卅分與理監事會合併召開,餐費由本會支付;第二次例會於每月十六日召開,地點由當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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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獅友選定,並邀請獅嫂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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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參加來賓眾多,增加桌數時,增加之費用由本會補貼﹐但獅兄帶同自己親友參加時,請每一人樂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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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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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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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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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會議:會員大會前由第一副會長召開提名會議,並報告下屆新會職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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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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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監察:每半年度結束前由監事會先行詳閱帳卌後製成財務表,利用例會審查。財務應準備銀行存款簿﹑帳簿﹑傳票及年度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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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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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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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證紀念:本會授證紀念日,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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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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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紀念品給獅兄、獅嫂,樽節經費,節省支出。當屆會長可視經費實際結存多寡,專案提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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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獅兄獅嫂紀念品改以定額,每戶一份(2,000元),象徵一年支持協助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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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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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典禮:本會訂於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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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區聯合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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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時應詳備移交清卌據實點交,重要資料並應裝訂成卌列入交代。交接典禮時所需費用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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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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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贈來賓禮品:由致贈人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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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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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贈卸任職員(秘書﹑財務﹑總管﹑連絡)紀念品由本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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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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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贈卸任會長紀念品由本會支付。(依經費預算/
超出預算部份會長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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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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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會長所邀請之親友餐費由新任會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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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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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隊及錄影費用由本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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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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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來賓及友會餐費由本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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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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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佈置由總管邀同佈置組負責,會後公物應妥為收存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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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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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會經常例會,不穿戴獅子衣帽;但特別慶典或有遠到來賓參加例會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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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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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獅兄養成準時開會之良好習慣及保持本會高出席率,特訂下列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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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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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全年度開會皆勤者可獲本會﹃全勤獎﹄;並向三00A一區呈報敘獎(敘獎方式及條件視A一區當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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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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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例會缺席者可參加友會例會及年會抵補;但公務、出國、郊遊、旅遊或病假者不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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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廿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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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區年會或友會例會之費用貼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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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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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世界年會或遠東區年會,參加獅友由本會補貼註卌費5,000元。(如地點在台灣僅補貼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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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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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複合區或三00A一區年會,由本會補貼註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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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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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友會例會所樂捐餐費由本會補貼;攜帶獅嫂參加者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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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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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會授證或交接典禮,本會是否派員參加,授權會長或秘書視個案決定。(儘量樽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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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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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年會獅兄於註卌後,因故未能出席者,已繳註卌費由缺席獅兄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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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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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席國外會議(如世界年會或遠東年會)、友好會授證,補助每人五、000元;境外旅遊活動補助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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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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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年會正副代表應依下列順序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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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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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代表依序:(1)現任會長﹑(2)第一副會長﹑(3)現任區內閣或專區主席或分區主席、(4)秘書。如尚有名額則專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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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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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代表:財務﹑總管﹑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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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費及入會與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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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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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度會費計新台幣肆萬元整,分上﹑下半年度二期繳納,每期貳萬元整;上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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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樂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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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度會費計新台幣40,000元整,分上﹑下半年度二期繳納,每期2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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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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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樂捐包括『年度樂捐』『平時樂捐』及『社會服務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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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感謝獅友慷慨贊助,本應致贈紀念品示意:但為樽節經費,同意免除原訂之規定(即不再另贈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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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樽節獅友負擔『年度樂捐』改為『自由樂捐』;『平時樂捐』及『社會服務樂捐』視專案提請募款,量入為出,有多少經費做多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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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倘有不足,專案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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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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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樂捐包括『年度樂捐』『平時樂捐』及『社會服務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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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感謝獅友慷慨贊助,本應致贈紀念品示意:但為樽節經費,同意免除原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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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倘有不足,專案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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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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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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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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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基金以定期存款存入銀行,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私自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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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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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支概以支票支付,並以本會會名開立支票帳戶,印鑑則為會章﹑會長章及財務章三個乙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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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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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應於年度開始第一次理監事會提報年度預算,另於每三個月編製財務報表分交會員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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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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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收據為避免發生錯誤,應於收款時隨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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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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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員入會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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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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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擬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有正當職業﹑具良好品格﹑且贊成本會宗旨,並願履行本會章程所應盡義務者;由會員一人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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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會例會二次以上,經會員發展委員會主席審查合格提報理監事會通過,並宣誓﹑繳費者,即可正式納入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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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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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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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會 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根據本會積存基金情形,每屆彈性調整)(第36屆再修訂減少改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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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費:半年度新台幣20,000元整。(第36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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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 捐:新會員有意樂捐者歡迎之。(原訂會員年度樂捐50,000元.第26屆修訂減為30,000.第36屆修訂改為『自由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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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時填報入會推荐書乙份,二吋半身照片二張及身份證影本(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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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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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新會員之獎勵:年度中推介新會員者,除報A一區獎勵,年度結束由會長決定購贈紀念品以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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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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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時勢需求,並配合國際總會年度工作重點~保留會員,特增訂會員留籍申請及繳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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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本會會員因工作或健康理由,無法正常參加本會例會或活動,得申請為『留籍會員』(即保留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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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籍會員』申請請於年度結束前二個月(即每年四月底前)以書面向秘書申請,以利本會下年度預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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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留籍會員應繳付國際總會、複合區及A1區常年會費,本會酌收全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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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席本會例會或其他活動,得酌收餐費或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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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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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優秀女性加入本會服務行列,優惠免收入會費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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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女性獅友接任本會會長,一切比照會務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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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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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本會會員以重質不重量為原則,推荐時應考慮其年齡﹑職業﹑品德及是否能經常參與會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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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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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具下列情事,並經理事會議之決議應予退會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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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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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檢,嚴重影響本會之形象或妨礙會務推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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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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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例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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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活動及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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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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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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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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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本會於成立初始每年春﹑秋季各舉辦旅遊一次並召開郊遊例會;本項旅遊純由獅兄獅嫂參加,不帶幼獅,但幼獅無處寄託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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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限。為樽節經費,每年舉辦一次旅遊活動,可與例會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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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地點由登山委員會主席負責籌劃;以定點渡假為原則,儘量避免走馬看花式之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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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遊覽車應注意其年份及車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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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旅遊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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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勘查」所需交通及餐宿費由會長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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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時除住宿費由會員負擔外,餘概由本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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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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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遊登山:(登山活動將減少辦理,以參加A一區活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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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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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禮物:原規定會長應致贈獅兄、獅嫂生日禮物;全體獅兄每人出資一、000元聯合致贈會長,以示慶賀;本項互贈已決議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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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卅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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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贈獅兄獅嫂紀念品:考量經費可免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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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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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喪之賀禮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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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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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兄本人或子女結婚:本會致贈二﹑五00元,會員致贈二﹑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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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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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兄本人或父母子女(包括岳父母)有喪事時:本會致贈二﹑五00元,會員致贈一﹑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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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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獅兄嫂因病住院:由本會致送二﹑000元等值之慰問品,並轉告其他會員前往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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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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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活動:各委員會主席應盡力發揮各委員會之功能,利用有限預算辦好各種活動。(各委員會主席名單另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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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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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接待國外獅友之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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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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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獎勵在學成績優良之獅兄直系子女(包括外孫),以鼓勵其好學風氣及良好品德。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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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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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發委員會主席:本委員會負責會員之吸收與訓練,並應依提報之年度工作計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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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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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樂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本會之一切康樂活動、高爾夫球聯誼賽及歌唱比賽事宜。高爾夫球聯誼賽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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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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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休閒登山委員會:本委員會負責每年二次旅遊及每月一次郊遊之策劃,及行前之勘查工作。礙於經費因素,每月郊遊登山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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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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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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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毛球運動委員會:羽毛球賽: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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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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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委員會:本會對外之一切社會服務應先經過本委員會之審查通過後,再提報理事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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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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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木源教育基金會:﹃董木源教育基金﹄專款專用為原則。暫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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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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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原則上不與國內外友會締結姐妹會及兄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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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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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獅兄值東請客以歷屆會長﹑副會長﹑及入會先後之順序排列之,每月以二位獅兄值東為原則。安排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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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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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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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緒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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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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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邱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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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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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游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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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劉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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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許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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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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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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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珍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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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蔡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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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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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溪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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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潘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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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王派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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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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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陳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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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劉耀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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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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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施行期間非經本會理事會議二分之一出席及出席三分之二之決議不得修改。惟在新年度,上任會長修改規則,本會出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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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員二分之一決議即可修改。重大改革提案,需按規定程序辦理,如經通過,應於下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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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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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本會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即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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